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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来源:李朝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6
浏览量:976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案情回放: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0月1日生育女儿李佳。2011年2月7日,李某送女儿上幼儿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女儿李佳受伤,在李佳的血型检验报告中,李某意外的发现李佳可能不是自己亲生女儿。2011年6月16日,李某委托某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与李佳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鉴定结果,6月24日某医学检验中心做出了排除李某与李佳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为此,李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佳的抚养费3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同时承担亲子鉴定费3000元。被告王某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裁判:法院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李佳由被告王某抚养,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李佳的抚养费2万元,被告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承担亲子鉴定费用3000元。
律师评析:审判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本案中,被告王某不出庭应诉,不能征得被告王某同意,那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也未经法院委托,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今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原告李某与李佳不存在亲子关系。该事实表明被告王某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因王某所生的李佳与原告李某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故原告李某没有抚养李佳的法定义务。综合考虑李佳的年龄、生活环境、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抚养的事实,王某所生的李佳由李佳的法定监护人王某抚养,并且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对李佳垫付的抚养费酌定2万元,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所生李佳与原告王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给原告李某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另外,因被告王某违反夫妻应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有过错,亲子鉴定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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